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1159号
原告: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健兴科技园A6栋2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923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2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003M。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