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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1159号 原告: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健兴科技园A6栋2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923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广场(南区)A座2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003M。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