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7851号
原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社区金地一路金地工业区144栋四层8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路1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