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4民初2344号
原告: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育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原告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0元由吉林市闽发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