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3民初172号
原告:北京柯兰富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柯兰富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柯兰富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对欠款的给付已达成庭外和解意见,故原告决定撤回起诉,是其对讼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柯兰富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55元,减半收取1,862.78元,由北京柯兰富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