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503民初17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东区某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第三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经济合作社、第三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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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