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81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跃进山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跃进山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跃进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跃进山建龙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