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5民特1号
申请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称,一、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第200号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因工伤引发的争议,不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且该终局仲裁中任意一项都已经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不适用终局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二、仲裁委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
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的规定,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定后,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应当予以撤销。原仲裁申请人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7月8日注销,其债权债务全部由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承接,故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有权作为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
***称,第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三)社会保险争议,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意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不适用该法第47条第(一)款,应当适用第二款。”第二,本案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9条当中的任何一款撤销事由,不符合撤销条件。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本人的工资及银行流水,在附言处已经区分了工资及报销,是不同款项,仲裁委认定的工资数额不存在错误。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7日,***以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双劳人仲字[2021]第200号仲裁裁决: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905.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18.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932.40元、停工
留薪期工资65918.88元、住院护理费750元、伙食补助费225元、交通费20元,合计264670.52元。此款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1年6月16日,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作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对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做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不存在未结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清算工作全面终结。不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轻质措施、司法协助等的情形……2021年7月8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许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事项适用该条文第一项规定;而职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属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条文第二项规定。因此,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的申请作出终局仲裁裁决符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成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
当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在与职工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向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向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诺不存在未结清算费用、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等未结事项,违反了企业简易注销的相关规定。现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又以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时,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其申请不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