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5319号
原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纪芸,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玺,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赵镇金中路建设局二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邱程华。
原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16元,由原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