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3195号
原告:***,女,汉族,1955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文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成德。
第三人:张义贵,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义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
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