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牛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蓉,总经理。
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18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
审判员张媛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