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1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266号国内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1049583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号(业务件号:权1769094)、3栋1层1号房屋(业务件号:权1769098),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龙国用(2010)第121210号,面积27637.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已查封财产均系轮候查封且设有第三人抵押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2341元、利息282037元、受理费2520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依当事人申请可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266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