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422号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36号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2206P。
法定代表人:骆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朝福,系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洪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射洪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4月14日,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