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渣打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丘国光职务: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亮
被执行人:王庆亮,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执行渣打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进行网络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汽车一辆。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本金1077430.34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及债务利息,包含执行费1317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