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420号
申请人: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郭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系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元,系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亮。
申请人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科华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限额*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永正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大金键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科华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