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70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2号6栋4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