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4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范永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935422,期限为3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