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4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范永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20)川0132执576号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限额11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744.00元及执行费2,47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