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4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范永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20)川0132执576号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限额11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744.00元及执行费2,47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