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95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4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范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在11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银行账户(成都银行普兴支行的账号10×××30)的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担保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大地阳光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成都银行普兴支行的账号10×××30)的存款在33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万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