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恢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曙光国际**。
法定代表人:陈简,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v>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利国,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钟秀华,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武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武婧,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利国、钟秀华、武艺、武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川0132执500号,执行标的3260098.00元,执行费35001.00元。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恢复该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3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亚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本院终结对孙亚文的执行。2020年7月9日,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20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终结对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孙亚文的执行。执行中,孙亚文将2550000.00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该笔255000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2963211.00元。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旭刚
审 判 员 沙声山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