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曙光国际**。

法定代表人:陈简,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v>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武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利国,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钟秀华,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武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武婧,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孙亚文,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武利国、钟秀华、武艺、武婧、孙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川0132执500号,执行标的3260098.00元,执行费35001.00元。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恢复该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32执恢267号。

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亚文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亚文的强制执行措施、撤销对其强制执行申请。另查明,2020年7月9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403破2号民事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32执500号、(2020)川0132执恢26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孙亚文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旭刚

审 判 员 沙声山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