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朱五村9社,组织机构代码20258441-1。
法定代表人冯显培,。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七组38号2幢1单元1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2547-X。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506052X7。
法定代表人兰斌,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恢4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