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592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四川申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后,***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