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113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航天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章映。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被执行人:武利国,男,1954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成华区div>

被执行人:钟秀华,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成华区div>

被执行人:谢红英,女,197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被执行人:武艺,男,1976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div>

被执行人:张培佳,男,197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被执行人:杨国良,男,1967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简阳市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645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利国、钟秀华、谢红英、武艺、**、张培佳、杨国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5905138.41元及利息,执行费56926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钟秀华、武利国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路××号××栋××单元××楼××号(业务件号:权0252459)房屋,拍卖成交价1340262.46元;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了执行人谢红英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310076),拍卖成交价2288807.36元。该案已进行案款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3314083.12元。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他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大额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