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506052X7。

法定代表人:兰斌。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七组38号2幢1单元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2547XT。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川140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