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506052X7。
法定代表人:兰斌。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七组38号2幢1单元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2547XT。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川140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