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万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3279359C。
法定代表人:王东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琪,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石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6742547XT。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506052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利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钟秀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2日,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执行人:杨国良,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3日,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张培佳,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8日,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武艺,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6日,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关于四川眉山万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武利国、钟秀华、**、杨国良、张培佳、武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川140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