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1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欧雕,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2547XT。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60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本金599,405元及利息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