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