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28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00253938。
法定代表人:何季歆,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七组38号2幢1单元1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2547-X。
法定代表人武利国。
被执行人武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宏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