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固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固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洁
审判员冯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