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保245号
被保全人四川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东四路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板军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