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异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9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宋春芳
人民陪审员满选利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郝宝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