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452号
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星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男,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16层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23460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11日提供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34600元。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申请人山***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自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