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45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星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男,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16层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晋0822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3460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原告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346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申请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