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3执15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石碾镇黄家寺村8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807237311。 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12号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BAY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穗番劳人仲案【2021】4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存款7197.64元,其中50元转为执行费,余款7147.6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二、已于2021年11月24日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1ZQ06号的汽车,但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暂未处理。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证券的登记资料。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