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映君,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公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赖先林,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苏公禄,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
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先林、苏公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先林、苏公禄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借款及利息475万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2022执59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军
审判员 严伟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