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7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公毅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刘礼川。
被申请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舒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7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114执保7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5812××××0015的账户内存款6311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