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767号
原告:**县淮口团结页岩砖厂,住所地成都市**县淮口镇团结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L12422641Y。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鑫,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25108。
法定代表人:舒彬。
原告**县淮口团结页岩砖厂与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县淮口团结页岩砖厂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淮口团结页岩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淮口团结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原告**县淮口团结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