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6427号 原告: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军。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舒彬。 原告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