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357944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25108。
法定代表人:舒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4民初11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执1534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