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764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新南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7961389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中和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074926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32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顺阳光实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栋21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6FD3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25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顺阳光实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5月31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以(2019)渝05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