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4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66986。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年萍,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0850X5。
法定代表人: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年萍,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梓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0491677A。
法定代表人:李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梓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0元,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庞 玲
审判员 李小芹
审判员 穆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帅
书记员夏婧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