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梓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322号

申请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桥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威。

被申请人: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飞。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胡学莲,女,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莲名下的财产在6504001.69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6504001.69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莲的财产在6504001.6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