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222号
原告: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师***,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平,该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容,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3.5元,由原告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小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