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09号。
法定代表人: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朱怀甫
审 判 员 秦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红艳
书 记 员 杨 璐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