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4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8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奥丽斯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地无此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即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登记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3,229元及相关违约金,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羊虎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