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8646号

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白云路**(工业**)/div>

法定代表人:陈克利,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