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1127号
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蓝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2907元,由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