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1127号

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蓝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2907元,由原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