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宽。
被执行人: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全友路。
法定代表人:田媛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租赁户将2020年度的厂房出租租金846,750元转账到本院账户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经所有债权人协商分配该款,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配160,000元,已支付与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本院(2016)川018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28,758元,经首次执行到位350,000元,经本次执行到位160,000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