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57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德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