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48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2535681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0114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待异议结果出来后,再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0114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